記錄本
事件1=>未結案,等法院裁定

• 113.8.26

• 接到當事人LINE訊息,當事人陳述,其對某甲提告誣告罪、強制罪、偽造文書罪,經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•  委任提起刑事再議,代撰書狀要掛律師名,親友價U元。

•  當天匯款委任費。

• 113.9.2

• 書狀經當事人同意,親自遞送書狀至地檢署。

•  當事人簽立給付證明書。

• 113.9.4

• 書記官來電,稱書狀僅有律師簽章,並無當事人簽章,要求補正。

• 113.9.20

• 寄發業經當事人簽章之書狀最末頁給地檢署。

• 113.10.4

• 地檢署通知移交高檢署。

• 113.10.14

• 收到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。

•  當事人再度委任聲請提起自訴,以律師名義代撰書狀,親友價U元。

•  當天匯款委任費。

•  當天先向地檢署遞交聲請閱卷狀,但書記官表示,應檢附聲請自訴狀經法院收狀之留存封面影本。

• 113.10.17

• 書狀經當事人同意,親自遞送聲請提起自訴書狀至地院。

• 當事人簽立給付證明書。

• 113.10.21

• 寄送補充理由狀至地院。

• 113.10.30

• 親自去地檢署閱卷。

• 113.11.2

• 寄送補充理由二狀至地院。

事件2=>已結案

• 114.1.12

• 當事人稱收到廣告函,約114.1.13事務所討論案情。

• 114.1.13

• 當事人稱,騎車時遭小客車追撞,四肢受有傷害。目前檢察官已起訴過失傷害,114.1.21要開調解庭、審判庭,而且對方不願意賠償損害,並請律師出庭。

•  依廣告函標示價,陪席出庭1小時L元,協助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兩者合併優惠價O元。

• 114.1.15

• 當事人匯款委任費。

• 114.1.21

• 調解庭雙方以Jxx元調解成立。

• 審判庭當庭撤回告訴,並由法院作成民事調解筆錄。

• 當事人簽立給付證明書。

• 114.1.22

• 當事人回報已收到對方匯款。

• 已結案。

事件3=>未成案,當事人稱問題已解決

• 113.12.24

• 當事人詢問室內面積與權狀所載面積不同,有何救濟方法。並稱另行提供相關建物資料。

• 113.12.27

• 當事人提供建物之勘測成果圖、竣工圖。

•  律師提供法律分析與建議。出席調解庭親友價U.D,訴訟委任親友價Dx。

• 114.1.6

• 當事人簽立委任狀。

• 律師擬妥調解聲請狀。

• 114.1.7

• 當事人稱經專業測量,室內格局雖然與竣工圖不相符,但面積精算後與權狀相符,認為已無法律上爭議。

• 本件未成案。

事件4=>協談中

• 114.1.17

• 當事人LINE來電詢問設立特定業別金融公司問題。

• 114.1.18

• 提供當事人該業別金融公司設立流程相關資訊,包含法令依據、應準備資料等。

• 114.1.21

• 提供該業別金融公司自95年起迄今之裁罰案例。